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4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学校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和治校能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省委、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发展、校园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

3.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校级学术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及人员编制、各级各类人员职务(称)晋升设岗职数和进人计划;

6.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薪酬体系、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校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和关停等;

9.校级表彰、奖励项目设立与废止,校级表彰、奖励评审,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推荐;

10.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其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内设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的校方董事长、监事长、校级干部人选的推荐;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库)、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及调整;

(六)学校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的校方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的推荐(任免)、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七)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及其他到校外任副处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八)其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学科优势平台、重点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建设项目立项;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立项和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出国(境)计划安排;

(三)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500万元(不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不动产购置,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立项、单项(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支出(正常工资绩效、学生奖助、预算内的合同协议或拨改付、获校党委常委会授权的除外);

(二)不可预见经费安排的金额在100万元(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定项安排资金除外)以上的追加预算调整;

(三)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追加预算调整;

(四)10万元(不含)以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五)受赠的非定向的或没有明确捐赠要求的5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六)银行贷款、政府债券资金的借贷和还款;

(七)涉及对外部单位调动资金的,或属于学校名下账户间(不含由学校选定的合作银行账户间)调动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偿还性资金按合同或约定执行,属于按国库资金管理规定应上缴的直接上缴国库及专户);

(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运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法律政策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凡提交讨论的事项,分管校领导、主办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分管校领导、主办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除保密事项外,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组织、议事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20〕9号)执行。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登记、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委书记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校领导负分管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明确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追责。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重要资产,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依据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处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各学院、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议事规则等规定,修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鄂经院党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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